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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依法在案件到期日前向申请人寄送延期审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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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的,依法在案件到期日前向申请人寄送延期审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