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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信息
姓名 杨** 提交时间 2018-11-22 16:21:43.0
信件标题 在中国境内使用从香港购入的卫星电话,有何使用限制或要求?谢谢。
信件内容 计划中从香港购入卫星电话,主要用于,如在中国境内发生突发事件(如地震等)导致网络、手机、固话等通讯设备中断的情况下,境内公司可以保持和香港集团公司的应急沟通,请问对此卫星电话有何使用限制或要求?谢谢。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18-12-03 10:41:16.0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我国目前已批准中国交通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海事卫星四代星(Inmarsat4 F1星 东经143.5度)无线电频率在境内建立卫星通信网,用户可使用该卫星通信网内已完成备案的卫星移动终端,并向住所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领无线电台执照。从香港购买的海事卫星四代星卫星电话若已由境内运营商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完成备案,则可向用户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领无线电台执照后使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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