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电话

  •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

    12381转1

  • ICP/IP网站备案咨询:

    010-66411166

  • 无线电干扰查处:

    010-68009200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010-82050166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部长信箱 > 留言回复 > 回复详情
问题信息
姓名 李** 提交时间 2020-01-14 19:36:43.0
信件标题 业余电台执照快过期了,如何更新?
信件内容 业余电台执照快过期了,如何更新?去哪,找谁,带啥,什么时间段。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0-02-18 13:43:11.0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根据《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八条,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第六条,委托设台地所属、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审批除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根据您的来信地址,建议您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进一步沟通申请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有关事宜。 申请所需的书面材料可参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七条以及附录1、附录2。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政府网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站标识码:bm07000001  京ICP备04000001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