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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信息
姓名 梁** 提交时间 2021-12-23 11:09:03.0
信件标题 个人业余无线电已持有电台执照新增电台设备问题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部长: 您好!本人是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原已持有业余电台执照,原有一部电台,最近想新增设一部电台,这种情况,在无线电台设备使用许可审批申报相关报表中,是填写“新设”、还是填写“变更”呢? 此外,如果新购买的设备有核准码,但核准码已经过期(如IC-718电台的核准码是2010AJ2805,核准日期2015-05-29,有效期2018-06-23)该电台设备还能否申报审批呢?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2-01-11 14:33:20.0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一、关于您来信所提第一个问题,应按照“新设”填写相关材料。 二、关于您来信所提第二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 为购买的整机设备新申请或延续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该设备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该设备的生产或者进口日期应在型号核准证有效期之内。此外,申请人还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审批手续,但不得将未经型号核准的整机设备按照自制、改装、拼装的业余业务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再次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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