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电话

  •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

    12381转1

  • ICP/IP网站备案咨询:

    010-66411166

  • 无线电干扰查处:

    010-68009200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010-82050166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部长信箱 > 留言回复 > 回复详情
问题信息
姓名 孙** 提交时间 2022-02-09 10:43:10.0
信件标题 关于进口产品含有三乙醇胺报备的事项
信件内容 您好!我单位廊坊市润辉商贸有限公司为瑞士MOTOREX AG工业润滑油代理商,其中有一款产品是用于防止激光切割加工中飞溅物粘联在工件表面的保护剂,型号为PROWELD 264中含有5-10%三乙醇胺,天津海关以此为由要求我们向贵部门提交申请,因该产品数量很少,影响了集装箱中其它货物的放行,请您尽快给予批复,万分感谢!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2-02-14 14:45:39.0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三乙醇胺属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由被指定单位经营。第五十六条规定,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 根据《关于确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作为指定公司的通知》(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311号),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为指定公司。您公司可委托上述公司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 工作流程:需委托被指定的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进口申请,并随附申请材料。监控化学品进口申请的具体信息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lawGuide?data=e3bf8dc6f353402594a13798fa25cec5)查询。 如有进一步问题,可咨询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电话:010-68205371,68205590。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政府网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站标识码:bm07000001  京ICP备04000001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