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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信息
姓名 邵** 提交时间 2022-03-14 10:57:23.0
信件标题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信件内容 尊敬的工信部部长: 您好,我司做为一家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从德国进口一批常规润滑油,其所进口产品的成分中含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所被管控的物质,但其含量为:5至8%左右。根据海关要求,我司需对该物质成分办理:两用物质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但该成品的海关编码又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中的要求的编码。所以,特与贵部进行反馈,1)该问题如何解决?2)如成品中含有极低浓度的两用物项,也属于管控产品?3)如必须管控,是否有一个浓度豁免值的标准? 最后,衷心感谢贵部理解我企业的难处及目前的着急程度,静候贵部反馈。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2-03-18 16:02:50.0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经联系,您公司进口的润滑油中所含成分为甲基二乙醇胺,属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对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因此您公司进口的产品也属于管控产品,需要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和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应当委托被指定单位代理进口或者出口。除被指定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类进出口业务。您公司应委托指定公司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办理流程和指定单位的详细情况,请咨询010-68205371、010-68205590。《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给予了甲基二乙醇胺混合物3824999950的专有海关商品编号。因此,您公司可按甲基二乙醇胺混合物申报《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相关浓度阈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当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尚未出台监控化学品浓度阈值豁免规定。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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