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韦**
提交时间:
2021-02-22 09:23:51.0
信件标题:
小微企业认定咨询
信件正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属于技术服务行业,按工信部【2011】300号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技术服务行业划归(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99人以下为小微企业。某公司在总公司购买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99人以下,但其在各地成立了众多的无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合并在各分公司购买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则远超100人以上,有的甚至达到1000一2000人以上的规模,在各地其以总公司名义投标时声明其为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请问其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是否属提供虚假资料?其是否还属于99人以下从业人员的小微企业同时享受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呢?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1-02-23 15:06:42.0
回复: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未列明行业”企业不属于小微企业。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