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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信息
姓名 谭** 提交时间 2020-06-02 10:10:28.0
信件标题 食盐批发市场中的食盐销售人员和批发企业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信件内容 领导: 你好 由于211号文件和604号文件已经废止,但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盐定点批发企业可通过与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而现在很多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开展跨区域销售食盐的时候都采取了一种经营模式,即A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到B省C县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然后A省食盐批发企业在B省负责的片区经理就会在B省C县找一个销售人员(D)在C县为其推销食盐和发展食盐市场,A省省级食盐公司在B省C县租一个仓库并签订仓库租赁协议,再把食盐从A省食盐批发企业运输到B省C县的库房,再由B省C县的销售人员(D)将食盐配送到当地食盐零售店同时收取食盐价款,但销售人员(D)本身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A省食盐批发企业与B省C县的销售人员(D)又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支付了工资(有现金支付和银行支付),A省食盐公司也出具了现金支付销售人员工资并盖有公司鲜章的凭证,A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认为通过其在B省C县的销售人员(员工)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属自建销售渠道,认为没有违法。由于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凭证的真假(即后期可补办和可操作性大)无法签定,又因为604号文件已废止。现想咨询一下,604号文件虽然废止但其中规定的“自建的分公司或者自建的销售网点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是否有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销售人员(D)是A省食盐批发企业的员工在从事食盐批发业务还是独立的个人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从事食盐批发经营活动(因很多物证资料为了应付检查可以操作,真实性不确定)?销售人员(D)仅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凭证(自称是公司员工)就从事食盐批发活动和收取食盐价款的行为是否合法?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0-06-16 10:43:18.0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要求,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以本企业名义(获证名称)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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