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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信息
姓名 赖** 提交时间 2020-07-14 18:22:22.0
信件标题 GB 33372-2020“用作中间体或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的胶粘剂”咨询
信件内容 1.背景 《GB 33372-2020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量》即将于2020年12月1日实施,在该标准的第1节的范围内,有规定“用作中间体或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的胶粘剂”是“不适用于本标准”。 2.我司的情况 我司目前进口导电性胶粘剂,并将其出售给水晶振动子制造商。所制造的水晶振动子用于印刷电路板的生产。 3.问题 ①我司从海外厂家进口胶粘剂,作为水晶振动子的一种材料。这然后所生产的水晶振动子也作为部件,用来生产印刷电路板。 这样的话,是否符合中间体的定义? 另外,本标准中的中间体是怎么定义的? 我司调查过了,中间体在化学物质的定义中有,但在成形品(胶粘剂等)中没有没有中间体的定义。 ②上述胶粘剂的商流如果是“海外厂家→我司→工厂”的话,符合“中间体或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的胶粘剂”? ③我司未从海外厂家购买,而由中国国内厂家购买,卖给水晶振动子的生产厂家的话,符合上述的“中间体或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的胶粘剂”? ④如果是水晶振动子的生产厂家直接向海外厂家购买的话,符合上述的“中间体或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的胶粘剂”?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0-07-23 09:06:46.0
答复内容 《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因此,GB 33372-2020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进口的胶粘剂应符合GB 33372-2020要求。 中间体是指半成品,是生产某些产品中间的产物。①②③④四种情况涉及胶粘剂的销售、购买,均不在“中间体或未进入流通领域用作生产原料的胶粘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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