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电话

  •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

    12381转1

  • ICP/IP网站备案咨询:

    010-66411166

  • 无线电干扰查处:

    010-68009200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010-82050166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部长信箱 > 留言回复 > 回复详情
问题信息
姓名 刘** 提交时间 2021-01-26 10:40:19.0
信件标题 关于工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界定
信件内容 工信部出台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全【2020】83号)文件,对加强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我们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问题:一是对其他工业行业,如何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我们这里应急部门简单的理解为工信部门就是工业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所有工业企业都要由工信部门到企业排查企业隐患,全市上千家工业企业如何能够查过来?《指导意见》第二条“健全完善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中第2 条“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中指出“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相互协作的管理机制”是不是意思就是工信部门并非工业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因为应急部门专门有对工矿商贸的监管职责。还请领导明晰。谢谢。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1-02-02 17:11:03.0
答复内容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没有除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民用飞机及民用船舶制造业以外的其他工业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安全检查执法权。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能通过安全检查的方式到其他工业行业企业排查隐患。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指导其他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感谢您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支持和关注!

中国政府网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站标识码:bm07000001  京ICP备04000001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