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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信息
姓名 朱** 提交时间 2021-02-05 15:40:14.0
信件标题 关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不明确问题的咨询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我有两个问题,烦请贵部予以解答为盼, 1、对于“从业人数”的规定不明确,有的企业因行业原因,需要返聘一些超龄的老年人,如环卫、保洁、保安等行业,企业主要的几个实际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保,其他人员仅签订雇佣合同,发放工资;有的企业采用注册多个分公司的形式,将员工社保缴纳在不同地区,本公司仅保留三五个负责人的社保在注册地缴纳,针对这两个情况,请问: (1)请问该规定中的从业人数是指企业所有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正常交纳社保的正式职工的人数和签订非全日制雇佣合同的未缴纳社保的非正式员工人数(包括返聘的超龄人员)?还是仅指企业所有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正常交纳社保的正式职工的人数? (2)企业在不同地区的分公司人员是否应计入该规定所说的从业人数(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和签订雇佣合同的非正式职工) 2、对于“营业收入”的规定不明确,在我们地区,很多的营业收入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企业,通过在不同的地区注册分公司并独立核算的形式,使得总公司的营业收入达到小微企业的标准,请问不同地区注册的分公司营业收入是否应该计入该规定所指的投标企业(总公司)的营业收入中? 3、最后就是企业类型认定之后的问题,该规定中仅规定了认定工作由谁负责,但是没有规定如果相关利益人不认同该“认定证明”时,该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我所在的地区的主管部门(工信部门)是根据企业所提交的社保证明(仅总公司)和审计报告,出具认定报告,企业没有提交虚假材料,仅仅是提交了总公司的材料,工信部门也是根据该规定审查企业的材料进行认定,财政部门根据该证明进行评判,大家都没有错,但是却让真正的小微企业被挤压,权利主张无门。希望贵部门能指明主张权利的路。(以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加上部分推断) 以上问题经常出现在我们的招标活动中,在我们招投标工作中非常重要,很多企业通过这些手段蒙混过关,加上有的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不作为,简单粗暴的出具证明,窃取国家为中小企业发展制定的政策红利,还希望贵部门能够制定出明确的标准进行指导,烦请贵局尽快予以解答为盼! 此致 敬礼 2021年2月5日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1-02-08 17:59:25.0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1.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单位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就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以劳务外包形式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2.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纳入合并计算。 3.如果相关利益人不认同该“认定证明”,可以向财政部门或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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