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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信息
姓名 曹** 提交时间 2021-03-01 09:41:52.0
信件标题 经营第四类监控化学品
信件内容 部长,你好,目前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定义太宽泛,涉及化学品较多。 请问,介于目前的管理情况下,如何经营第四类监控化学品? 政府对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是否可以考虑建立明确的目录进行管理? 是否存在只要企业不把化学品定义为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即可开展经营活动? 谢谢。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1-03-09 08:57:56.0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1.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监控化学品经营活动中,仅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并未授权管理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经营。 2.《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对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以定义形式表述,无法穷举,不采取目录管理。为便于鉴别第四类监控化学品,2019年国家禁化武办编制了《部分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19版)》及其索引,可作为参考。 3.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定义明确,具体可参见《条例》第三条和《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者无需办理经营许可,但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和生产者需申请办理生产设施新(改、扩)建审批,竣工验收和生产特别许可。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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