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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信息
姓名 马** 提交时间 2022-01-05 17:04:41.0
信件标题 咨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中的有关问题
信件内容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从业人员是否包括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还是仅指劳动合同用工? 2、某公司在省内设立了多个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该公司从业人员数是否应将分公司人数合并统计计算? 3、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拥有版权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上,查询的某公司属于商务服务类小型企业的结果是否能作为证明用?有无证明效力?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2-01-13 14:41:37.0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1.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单位从业人员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的从业人员等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 3.“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相关问题,请咨询市场监管部门。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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