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电话

  • 电信用户申诉受理:

    12381转1

  • ICP/IP网站备案咨询:

    010-66411166

  • 无线电干扰查处:

    010-68009200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010-82050166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部长信箱 > 留言回复 > 回复详情
问题信息
姓名 李** 提交时间 2022-01-19 19:38:43.0
信件标题 中小企业归类
信件内容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18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对此问题,财政部答复请向工信部门咨询。工信部予以明确答复。
回复信息
答复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时间 2022-01-26 11:29:01.0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六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非企业,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会计事务所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相应的规模类型。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政府网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址:中国北京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网站标识码:bm07000001  京ICP备04000001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68号